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做大金融产业,促进扩大信贷增量,激励增加定向贷款,健全融资分险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改善基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健全完善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鼓励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四川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研究所所长王小琪表示。
支持建设西部金融中心
在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支持对象中,西部金融中心建设首当其冲。《办法》要求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其支持对象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支持方式为定向财力转移支付。即省级财政根据成都市年度金融业发展状况,按照其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数量、金融业增加值等因素,以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予以支持。
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金融机构总部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成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分行、分公司,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专营机构、业务总部、营运中心、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据了解,近年来,成都金融机构加速聚集,金融产业高速发展,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取得了较大的成绩。2015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1254.2亿元,同比增长15.5%。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11.6%,拉动服务业增长3.5个百分点。
目前全市共有银行机构63家、保险机构81家、证券期货公司87家。其中,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总数分别为16家和17家,居中西部城市前列。2015年,全市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达到1456亿元,同比增长454亿元,同比增幅45.3%。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银行机构达到38家,结算国家和地区达到93个。
2015年全市新增境内A股上市公司11家,总数达59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71家,总数达95家。全市共给予拟上市、上市以及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补贴或奖励共计906.21万元。
王小琪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中心可以集聚资金,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降低运行的成本,从而为实体经济服务。“建成西部金融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办法》的出台将为其增加正能量。”
支持扩大信贷增量
在经济新常态下,促进扩大信贷增量尤其重要,因此,《办法》提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四川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四川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者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排名前10位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首笔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对经办的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省级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无抵押)而出现的贷款损失,由省级财政按损失额的60%给予补助。”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对中小板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因为它们中的大多数过去没有与银行打过交道,无信用记录。同时也没有可以抵押的资产。
当然,《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也是有所选择的,主要向新兴产业、军民融合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倾斜。“对银业金融机构向四川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万分之五,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项目发放贷款。“省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发放贷款额的千分之一,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省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
支持农村金融业
《办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具体规定为,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对推动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级财政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一次性财力补助: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以下的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补助400万元。《办法》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市辖区的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的奖励资金,由省级承担80%,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20%。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通过基金(或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支持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而发生的损失,省级财政给予其35%的补助。《办法》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增加注资,省级财政按新的出资额给予60%的补助,每一年度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省级财政按担保额给予0.5%的补助。
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年度发行额的的千分之一给予补贴,对单户金融机构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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