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在线成都3月16日讯 日前,锦江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首例买卖居民身份证的案件,以买卖居民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将一张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贩卖给周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并收取现金50元。交易完成后,两人先后被民警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居民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买卖居民证件罪,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此,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证明身份的证件在公民日常生活中涉及个人财产处置、社保、医疗、出行、住宿等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管理的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便捷,公民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经济行为、衣食住行的关联度也是日益提升,公民在享受便捷的社会管理服务过程中,也同样面临个人信息泄露以及被非法利用的风险,不仅侵害公民个人权益,而且容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进而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以及社会利益的损害。《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规定为犯罪行为,将有利于打击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办假证”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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