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有人冒充供水站工作人员,在四川达州、广安、巴中等地乡镇走街串户,强制居民安装某台式净水器,声称不安装就会停水。消费者随后发现,该净水器属“三无”产品。
骗子为何能屡屡得手?四川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负责人分析认为,很大程度是因为消费者不清楚哪些公用企业的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进而不识骗子的招数而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行为,不得实施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公用企业、事业组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四川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要对公用企业强制交易、滥收费用等行为坚决说“不”。如遇到类似假借公用企业之名行骗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据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省公用企业经营活动中被群众诟病的主要是供水、供气、公交行业,普遍问题为滥收费用、限制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特别是滥收费问题突出。如遇到这些情况,消费者可向属地工商部门投诉。
案例
1
不换表就不卖气强收用户换表费
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开始,以天然气普通表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天然气普通表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但在实际换表过程中,当事人告知用户 “不换表不卖气”,强制收取换表费。截至2016年3月30日,当事人换表收费户数共计3685户,收取换表费总计1231180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上述设施包括燃气计量器具。当事人无法证明燃气表是由用户损坏而需要更换,强制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并收取费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最终由雅安市工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案例
2
限制竞争吃回扣指定乘客买保险
2016年4月28日,达州市工商局在对四川达州运输 (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限制乘客购买其指定的保险产品并收取保险公司不当利益,涉嫌构成限制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经查,2015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与当事人合作,在当事人下属的两个汽车站内销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并约定 “在合作期间,其他保险公司不得进入车站销售同类产品”。同时,当事人在与中国人寿达州分公司合作时,要求中国人寿达州分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销售金额50%的销售返利提成。达州市工商局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
3
合同设格式条款买墓捆绑搭墓碑
2004年11月5日,旺苍县松米山公墓由旺苍县民政局作为甲方,与乙方伏某签订 《公墓联合经营协议书》。2008年4月28日,殡仪馆和公墓承继旺苍县民政局在上述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伏某续签 《联合经营协议书》,约定殡仪馆和公墓由乙方负责经营。
自2010年1月至2015年10月,伏某在销售公墓墓位中,与丧者家属签订 《公墓墓位销售合同》。该 《合同》设定格式条款,将墓体产品 (墓碑)与墓穴使用权合并捆绑销售。2015年10月至今,当事人在销售墓位过程中虽然停止使用 《合同》,但与丧者家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按照上述 《合同》内容执行。根据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广元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舒娅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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