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规模以上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四川将实施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四年行动计划”,引导和鼓励规上企业实施改制。自2017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到2020年末,力争实现全省约50%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
改制企业基本达到以下目标: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账目明晰,财务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为此,将加大税费、财政、社会管理、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
“一户一策”制定培育计划
《意见》要求发挥天府系列基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专门投资于改制企业的直投基金,省级产业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投资的改制企业可直接推荐到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挂牌。支持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初期规模10亿元的“四川四板基金”,示范带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规范改制后的挂牌企业。加大改制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优先纳入省级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一户一策”制定培育计划。
在信贷创新方面,《意见》要求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此,四川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研究所所长王小琪认为,企业改制往往会发生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无论是为了转型而发生横向并购,还是为了全产业链布局而发生纵向并购,由于并购主体还没有上市,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通过增发股份,而是以现金支付对价,《意见》提出定向开展并购贷款堪称有的放矢。
在直接融资方面,《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或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并购票据等创新型品种。鼓励改制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培育壮大一批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
“虽然私募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只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在合格投资者之间流通,但它具有发行成本低,对发债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较低,可不需要提供担保,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等优点,比较适合改制企业融资。”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
在间接融资方面,《意见》也提出了多方面的支持政策。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在质押贷款方面,知识产权质押推行难度较大,长期以来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在川内有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成都银行和绵阳市商业银行旗下的科技支行在开展这样的业务。“希望政府方面有更具体的支持政策,让更多的银行开展这项业务。”
改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多多
对于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问题,《意见》也有“说法”: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我们特别看重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一条。因为过去获得使用权时只是象征性地给了一点钱,现在转让出去的价格肯定是过去的好多倍。举个例子,成都市某规模以上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土地100亩,经专业机构评估的增值额为1亿元,即使按目前执行的土地增值税最低一档税率30%计算,也应该缴纳30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今后不征收增值税了,对企业来说,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成都某企业财务总监告诉《金融投资报》记者。《意见》同时考虑到困难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作出了如下规定: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意见》同时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照税法有关规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加计扣除。改制完成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报记者 杨成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