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构建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与市场经济深度融合。其中呈现出两大亮点:一是管资本,即出资人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二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制定国有资本优先股管理办法。为此,《意见》在明确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建设规范董事会,落实董事会职权;落实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管资本 管市值+管现金+管利润
《意见》提出,出资人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对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管资本’与过去的‘管资产’是相对应来的,从表面上看起来仅一字之差,实际上从理念到操作层面的差别都是很大的。”中国钢铁网资深研究员刘航认为,“管资产”就是管决策、管运营、管生产、管销售、管人员,换句话说,什么都管。
“这么做看起来没什么问题,但体系庞大,管理半径长,管得太多、太细,职业经理人的自主权太低,管理效率低下。”刘航表示。
“管资本”,就是管市值、管现金、管利润;换句话说,管大的事情,不管生产销售的细节。集团并不直接管理分子公司,而是进行规划、协调和提供发展需要的支持,让职业经理人在子公司的层面进行管理,也就是专业人管专业的事。集团通过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从而提升运行效率。
“事实上,出资人机构以‘管资本’为主后,并没有失去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另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意见》要求,依法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有序开展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选聘经理层工作;落实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公司章程管理,研究提出出资人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对董事会重大决策的合规性审查机制,制定责任追究等具体措施。
优先分红+优先获取剩余资产优先股
《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制定国有资本优先股管理办法。据悉,这是四川省首次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方面提出的改革措施。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优先股是英美等国家的公司在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特殊股权形式,特别是在创业投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中,优先股很好地满足了对投资者获取回报的要求。
优先股基本原理是,在一般情况下,优先股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固定股息进行分配;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只能在涉及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才可以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推进政企分开。国有股东在正常情况下不再具备投票表决权,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这样就从根本上切断了出资人机构对公司进行直接干预的通道,保障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在保证国有股东收益优先的前提下,让渡管理权给其他投资者,同时固定的优先股息支出将增加公司经营者压力,促使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这将有利于调动其他投资者的经营积极性,增强改制后企业的活力。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樊纲表示,在“用活”国有资本,实施优先股制度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优先股由于其收益稳定有保障,特别适合大型金融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的投资需要。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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