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在国际上属于通行做法。在我国,目前只有约20%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大部分企业并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根据2015年3月19日中国环保在线所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约四成上市公司均存在不良环境违规记录。这显然并不是一个很小的数字。从此前政府的通报、环保组织的调查以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在2014年前,每年的环保事故次数呈上升态势。而2014年末以来,特别是《环保法》生效以来,这种上升势头表面上虽然似乎有所遏制,但相关的问题不仅依然还在不断地发生,而且,不发生则已,一发生往往就是较大的事故或重大事故甚至特大事故。
新环保法第55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过,至少在目前看来,只有极少数公司能按上述要求公开披露关于废水或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负面信息,大多数企业则习惯于“报喜不报忧”。同时,样本企业所应披露的具体绩效数据等也存在严重不足的情状,更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40%左右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部分只是简单陈述,甚至一笔带过,不仅没有足够的相关数据支撑,而且泛泛而谈的概念化描述和表面化介绍,显然远不能满足利益相关方对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2014年7月,台州市环保局对华海药业(一分厂)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按照医化行业整治52条标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但时过半年,华海药业并未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公开披露。2015年1月29日,华海药业在书面回复某报记者的函中称,由于部分车间停产整治对公司整体经营影响有限,且考虑到公司在此之前已进行了大量的三废处理设施改造和投入,公司有能力在短期内完成相关整治任务,该事项亦不构成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因此公司当时未对此事项进行公告。后续已对上述问题做了全面整改,并合格通过验收。不过,恰好处于环保处罚前,华海药业实际控制人兼公司总经理陈保华两次增持账面浮盈近7成。而且,另两位华海药业高管也在这一时段加入了减持套现的行列。业内人士指出,对此次环保被处罚的事件未予及时披露,是否有出于市值管理需要的考虑?这,岂不同样也是很值得怀疑的吗?
最近,交易所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询问和关注出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年报中非财务指标的披露交易所没有硬性规定,实际操作上公司还是有可能会有一定弹性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涉及环境信息的披露一直存在不透明、信息不标准不规范和严重滞后的现象。那些只会空喊环保口号的上市公司就像意大利童话小说里的匹诺曹,说一次谎,鼻子就会不断地长,直到他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而在“以污染换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常规性动作的情况下,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战略不过是一句空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对环境信息目标明确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对于这些既缺乏诚信又缺乏社会责任性的上市公司来说,任何泛泛而论的对非财务信心的一般性询问和关注哪怕再多,显然也是谈不上有任何实质性的积极意义可言的。
我国的A、B股上市公司目前已超过2500家,其经济总额占到全国GDP的六七成。用强制信息披露来引导上市公司更好地承担环境责任,就是希望能用资本的力量和市场的手段来改变企业的行为,走依法治市、依法治企、依法治理环境的道路。这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将面临较大挑战,但对于企业治理的优化和整体经济的转型,则意义非同一般。在强制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将环保监督放权给市场主体,严格规范上市公司日常环保监管,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将发挥更大作用。当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全面信息披露成为一种趋势,信息披露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层决策以及外部的投资者决策的重要性显然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也必将极大地影响着企业内外部的决策与判断,使企业能在准确识别各种非财务机遇与风险的基础上,切实有效地提高对非财务绩效管控能力,从而更好地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这方面,政府的责任就是在立好法、定好标准的基础上,严格监管,严格执法,而剩下的工作则无疑都是企业和市场、社会的事,应该也必须留给企业和市场、社会去做。
财经人士 黄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