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文峰股份(证券代码:601010)构成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3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文峰集团以86350万元,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占文峰股份总股本的14.88%)给自然人陆永敏。而实际情况是以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股份,并且陆永敏受让股权的出资也是从文峰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取得的。文峰股份公告该股权转让事实的当天,其股价便以9.61元的涨停价报收,此后股价一路攀升,最高时攀升至2015年4月9日的52元,在此期间的换手率高达859%,受害股民众多,损失惨重。据此,证监会对陆永敏等涉案的16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律师杨泉军表示,根据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凡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之后卖出,或者至今仍然持有文峰股份股票的股民,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文峰股份以及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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