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4日,成都股民王先生说,他于两周前在32元左右的价位上买入新力金融(600318)股票。让他始料不及的是,2017年3月28日夜间,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因其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公司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款未按时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其2016年中报出现重大遗漏。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股票在随后的两个交易日累计下跌逾5%。3月31日,公司又停牌公告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股票将于4月5日复牌。
王先生说,他所以买入新力金融股票,是因为他看好这家公司的业务转型前景。新力金融的前身是巢东股份,于2000年由安徽省巢湖水泥厂、东关水泥厂以合并方式组建并发行上市的。2016年巢东股份通过剥离水泥资产、置入金融资产,华丽转身为类金融企业,股票名称变更为“新力金融”,2016年中期每股收益0.33元。而王先生对新力金融股票复牌后的走势忧心忡忡,并希望寻求救济途径。
对此,有证券专业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违法被调查属于重大利空,公告后股价通常都会下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构成重大遗漏时,上市公司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违法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就本案来看,律师认为,凡是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7年3月28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3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力金融股票的股民,均可自行或者通过微信18653141858委托金融投资报证券维权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力金融赔偿损失。
(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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