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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将彻底改变股市市场投资格局

http://www.jrtzb.com.cn/ 】 【2020-01-01 10:31:29】 【来源:金融投资报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那么,从市场角度去解读新证券法,又有哪些投资机会和可以继续改进的地方呢?我们可以选几个关键点来分析。

  首先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没有了发审委的注册制,是真正意义上的注册制。上市资源以质论价,不再有什么关系照顾,也不再有什么排队等候,这是中国资本市场真正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性改革,将充分体现市场的资源再分配功能,充分体现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注册制一旦真正实施,将改变A股的整个生态,好公司就给好价格,差公司就会被淘汰。港股市场就是这样,有阿里、腾讯这样的高价优质股,也有众多几分钱的仙股。市场将更加追捧基本面优质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即便要炒题材炒概念,也要炒股东有实力、行业有地位、业绩有保障的企业。

  此外,券商将全面受益注册制改革。券商是资本市场调配资源的主角,注册制改革如果能掀开中国资本市场长期良性发展的新篇章,券商无疑是主要旗手。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将发生变化,从大银行到大投行,从单纯的存贷业务到真正的混业经营,这是中国金融行业改革的必经之路,这也是周一中信证券强势涨停的一个诱发因素。

  其次是对弄虚作假欺诈发行上市的惩处尤为严厉,非常具体。新证券法规定一旦坐实欺诈但未发行证券的,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最高罚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造假上市的需要小心了,现在不再是60万封顶,而是可能“吃鱼吐刺”,哪怕你造假上市募集了5亿资金,对不起,5亿全部没收不说,还可能对公司追加最高4.999亿罚款,责任人再追加最高999.999万罚款。以前造假上市募集5亿,即便坐实了也不退还募集资金,责任人要么罚款60万,要么终身禁入资本市场,再严重的就是判刑。现在和以前对比一下,处罚严厉多了。

  当然,市场还是对证券法有更多的期待,比如怎么去落实市场反向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简化投资者赔偿机制等问题。目前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督,似乎还是交易所和监管层在做,但市场内公司太多应接不暇,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简便的市场反向监督机制。此外,虽然新证券法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建立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也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但具体程序还是比较繁琐,而且对造假上市虽然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却没有明确这些处罚款项的去向,也没有具体明确处罚资金对投资者的赔偿,投资者要自下往上去索赔难度仍然比较大,这似乎也需要在今后的配套政策中进一步完善。

  刘柯

  ■政策跟进

  证监会:加快制定配套规章

  证监会29日表示,将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证券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

  新修改的证券法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29日在官网发布文章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执行好法律修改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新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处罚加码

  欺诈发行者可能倾家荡产

  长期以来,在A股市场,由于上市后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等数据大肆造假,以期达到上市标准。一朝败露,投资者利益严重受损,责任方所付出的代价却远不足以形成震慑,市场对此常有“罚酒三杯”之戏谑。

  此次修法,大大提升了针对欺诈发行各方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尚未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提升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对于“已经发行证券的”,对发行人的罚款标准由“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升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

  更为重要的是,不仅是对发行人,针对相关责任个人的处罚也全面升级。关于欺诈发行,旧的证券法中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证券法则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万元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责任做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仅要被没收自己企业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还可能要付出最高达到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今后,欺诈发行者,很可能倾家荡产!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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