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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礼让行人 成都两个月出三条人命

http://www.jrtzb.com.cn/ 】 【2017-06-27 20:11:57】 【来源:四川在线

  6月25日起,成都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礼让行人专项治理行动。对于通过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行为,将一律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记者连续多日跟随成都交警现场整治,许多违法被查的司机对如此“严苛”的惩罚表示不理解。惩治机动车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真的严苛吗?6月27日,成都交警公布了今年发生的3起案例,全都是行人过斑马线时被机动车撞到,短短2个月内,就有3位市民因此失去生命。看完这些案例,你还会觉得交警部门的整治力度很严苛吗?

  案例一:行人过马路走一半变红灯机动车通过不减速出事

  2017年01月07日早上,行人杨某由西玉龙街方向往羊市街方向行走。06时24分许,杨某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经人行横道进入人民中路一段与西玉龙街交叉路口,杨某在通过路口时,交通信号灯转换为红灯,遇王某德驾驶川ATV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人民北路方向在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通过该路口,王某德所驾车与杨某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杨某于2017年2月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TV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鉴定:川ATV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40km/h-45km/h。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川ATV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入人民中路一段与西玉龙街交叉路口时,该路口人民北路方向往人民南路方向的机动车道交通信号灯为直行绿灯、左转红灯。2.行人进入人民中路一段与西玉龙街交叉路口时,该路口由西玉龙街往羊市街方向南侧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经调查,此事故:王某德驾车通过路口时未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王某德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王某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机动车超速过路口撞倒过马路行人

  2017年02月02日下午,黄某驾驶川AH34**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红星路方向沿锦兴路往大业路方向行驶。14时58分许,黄某驾车行驶至锦江区锦兴路20号门前路段处时,遇行人李某某沿人行横道由其行驶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黄某所驾车与李某某相碰,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川AH34**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鉴定:被鉴定车辆在驶离视频时的行驶速度介于61km/h-66km/h之间。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经调查,此事故:黄某驾车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确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例三:路口没有红绿灯机动车不礼让撞倒行人

  2017年02月23日下午,罗某久驾驶川A12T**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南街由金河路方向往锦里中路方向行驶。14时14分许,罗某久驾车行驶至小南街与方池街交叉路口时,与由其车行进方向由右往左在人行横道线内过路口的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郭某某受伤。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12T**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川A12T**小型普通客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川A12T**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26km/h-28km/h。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此事故,经调查:罗某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罗某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罗某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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