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积极支持创新创业,近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中登公司联合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举标志着可转换债券发行“启航”,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融资添新路,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享受股债兼备、攻守皆可的投资“大餐”。
A
债期:最短1年 最长6年
《实施细则》规定,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深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有业内人士解读说,一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新三板公司属于创新层公司,深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这意味着创新层以外的新三板公司不在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列。
另一方面,《实施细则》用了“应当”一词,而非“必须”一词,这表明只是“提倡”,而非“强制”,意味着非创新层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如果符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金融投资报》记者获悉,在目前320多家新三板川企中,进入创新层的公司有24家。“对于融资者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普通债券,有利于降低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川内某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老总对发行可转换债券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事实上,不仅融资成本较低,发行可转换债券还有一个优势是,债期灵活,可长可短。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发行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
B
投资者:注意股价下跌和利损风险
投资可转换债券,机会与风险并存。从机会方面看,“进可攻,退可守”。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利就变成了公司股东,当股票大幅溢价时,投资者可赚差价;如果作为长线投资,还可以享受公司的红利分配。
对投资者而言,还可以设置回售条款。当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兜底收益。
若投资者不行使转换权利,可转换债券和普通债券一样,具有固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持有到期收取本息。
从风险方面看,虽然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沪深交易所转让,但并不表明沪深交易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一是转股后股价下跌的风险。二是利息损失风险。此外,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
规则:
不超200人+信息披露
对于“200人”界限问题,《实施细则》规定,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公司法》规定,200人是未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高限;否则,不仅违反了《公司法》,而且还会形成系统性风险。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转让可转换债券的条件,《实施细则》规定,由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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