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一系列文件。这是自新三板创设、特别是向全国扩容以来实施的一次重大改革,是新三板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那么,上述改革措施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会对新三板市场产生什么影响?为此,从本周六起,《金融投资报》推出“新三板改革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以下简称《转让细则》)规定,从下周一(1月15日)开盘时正式实施。其最大的变化是,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那么,其具体规则是怎样的?将给市场交易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带来什么影响?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人士。
协议转让将改为集合竞价转让
根据新的《转让细则》,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采取集合竞价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符合《转让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具体来看,一是引入集合竞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
二是优化协议转让。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符合一定数量、金额及相应价格限制的协议转让,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盘中申报、盘后成交;对于收购、对赌履约、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等合理的特殊转让需求,可以在线下通过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予以满足。
三是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继续坚持并鼓励做市转让,在完善做市转让收盘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协议转让方式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挂牌股票。
总体来看,新的《转让细则》考虑了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多,情况千差万别、诉求各异的特点,既能满足一般性的股份转让要求,又能满足投资机构对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的需要。“上万家企业在此挂牌,如何形成一套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是考验我们智慧的难题,也许这不是最佳的方案,但毕竟预示着新三板制度建设的重启。”有关人士表示。
这位人士同时表示,新的《转让细则》给市场交易带来了两方面好处:一个好处是原来只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基础层公司,由于集合竞价制度的实施,使参与竞价的主体增加了,有利于提高成交效率;另外一个好处是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发现价格,使公司价值最大限度市场化。
创新层公司转让股份成功率更高
从交易效率来看,“我们认为,相比协议转让,集合竞价能大幅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提高市场精准度、交易效率,降低不必要的误差有直接的作用。协议转让结合集合竞价的方式,可以整体上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有市场人士表示。
从交易规范性来看,新的协议转让方式打开了新三板的大宗交易通道,促进大宗交易更加便利、更加规范;原有的协议转让方式调整为非连续竞价交易,使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更加透明,价格形成更加公允,原有协议转让下的种种成交乱象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从市场公平性来看,现行的协议转让方式定价不公允、市场不认可、监管难度大。“由于参与竞价者较少,甚至也许只有一位交易对手,这样形成的交易价格很难说就是对挂牌公司真实的估值。”这位市场人士认为,之所以市场交易不活跃,除了流动性因素外,竞价不充分无疑也是原因之一。因此,新的《转让细则》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方面应该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再从市场对挂牌公司的激励作用来看,新的《转让细则》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将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这意味着与基础层公司比较,创新层公司转让股份的成功率会更高一些,公司估值会更接近最大化,从而起到激烈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不过,人们期待已久的市场准入门槛并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对此,有业内人士预计,即使新的《转让细则》实施后,市场流动性并不会发生比较大的改善。一方面,能够参与投资的还是那些机构和高净值群体,散户想进也进不去;另一方面,由于市场行情并不好,不少人的资金已被深度套牢。
对于作为场内市场的A股资金是否会转战新三板市场问题,云资本老总皮任远出言谨慎:就目前而言,A股市场的赚钱效应并不比新三板差,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对新三板市场感兴趣,新三板“金融资产500万元以上”的高门槛也令人望而生畏。因此,新的《转让细则》不会对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带来实质性影响,短期内新政策对市场走势的影响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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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护航各参与方都要守规矩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们对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设置了针对性的监控重点。同时,对挂牌公司内部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无前收盘价的股票交易等,我们也将重点监控。”在全国股转系统日前举办的分层与交易制度改革培训会上,新三板相关监管人士透露。
有资深投资者认为,集合竞价首日不设置涨跌幅,企业存在较强的“市值管理”需求,尤其是基础层企业当天只需撮合1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影响股价的成本。此外,为了尽快“出货”,一些中介机构也可能会在短期内进行密集交易,制造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迷惑投资者。
据悉,股转系统对此已有认识。相关培训材料指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个别投资者可能通过虚假申报、拉抬打压、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人为影响股价,甚至操纵市场获利。在订单总体不足的背景下,不排除个别股票会出现极端价格成交的现象。不过,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来都将受到股转系统市场监察团队的重点监控。此外,投资者利用盘中交易来影响盘后协议转让价格、利用盘后协议转让进行利益输送、挂牌公司股东操纵市场和违反暂停交易义务的行为,也都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控和查处。
与此同时,股转系统还要求主办券商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管理,具体举措包括:设立交易监控系统,对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应提醒投资者;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及时报告股转系统等。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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