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季报不再只是上市公司的“规定动作”。3月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这是新三板市场设立以来,创新层公司将首次进行的季报披露活动。“此举标志着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将趋于规范化和常态化,有利于投资者了解新三板公司经营情况,并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有业内人士表示。
背景
创新层公司公众化程度高
2017年12月22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对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改革,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对创新层公司增加了披露季度报告的要求。同时,允许和鼓励基础层挂牌公司按照新的要求披露季报。
为何主要针对创新层公司?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创新层公众化程度更高,须适度提升信息披露强度,与市场分层相匹配,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
对于《信息披露细则》的修改背景,有业内人士表示,新三板公司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是2013年2月颁布实施的,但经过5年时间的发展,情况起了很大的变化。从挂牌公司数量来看,已由当时的数百家逐渐增加到上万家。
从挂牌公司的类型来看,各不相同、千差万别:有的公司规模大,有的公司规模小;有的公司公众化程度高,有的公司公众化程度低,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信息披露细则》要求不同行业的挂牌公司,需要披露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构成、行业状况和监管政策变化情况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发现投资价值的重要途径。挂牌公司信息系统披露越真实、准确、及时和全面,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越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投资风险也将减小。
规则
公司董监高不得外泄内容
《通知》特别强调了一季报披露时间。要求创新层公司应当于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一季报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8年4月20日前披露延期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但也不是越早越好,2018年一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1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称。
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是,除了按照一般性挂牌公司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如挂牌公司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一季报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对于创新层挂牌公司信息保密问题也有说法:在2018年一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一季报的内容。
监管
信息内容与披露时限并重
对于创新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全国股转公司有关人士表示,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创新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严禁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四川智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川平认为,这不仅是《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也是《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对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加了责任主体、责任划分、违规行为等项内容,充实完善了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的规则依据,使自律监管工作基础实现了有规可依。《通知》称:“对于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创新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新三板“海量市场”的特点需要交易场所履行好一线监管职责,丰富自律监管手段,提高自律监管的威慑力、约束力和引导力。”杨川平表示。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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