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江苏保监局近日下发3张对平安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书。罚单显示,平安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平安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被江苏保监局罚款6万元,两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共计3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苏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陆兵
身份证号:32092619701208****
住址:大丰市金丰南路兴达大阪城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66.180, -0.54, -0.8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招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公司具体经办责任人员,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4月10日
苏保监罚〔2018〕10号
当事人:陈新初
身份证号:32090219810612****
住址:南京市玄武区华飞路8号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招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你时任该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4月10日
苏保监罚〔2018〕11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
主要负责人:杨军军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7月,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招投标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