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总则、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报告管理、举办要求、应急处置、附则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要求,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同时,《管理办法》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在应急处置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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