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鹏)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为加强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日前,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工作制度。
《办法》适用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
《办法》明确,煤矿矿长一个年度周期内总分为12分,考核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记完为止。一个年度周期结束,总分自动恢复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进行考核记分。煤矿矿长积分与矿长本人绑定,矿长变任全省其它煤矿矿长时,其分数不变。
《办法》具体规定了考核记分的情形,根据不同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分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6种。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相同类别的以最高分记分;不同类别的,分别计算,累计记分。除了记分外,《办法》也规定,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以及连续三年未被考核记分的煤矿矿长,奖励积分2分。
《办法》明确,记分由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办法》中涉及的考核记分项目,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记分。但对煤矿主动排查并正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隐患和问题不作记分处理。
根据《办法》,如果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的,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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