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四川经济|区域视窗|文娱前沿|体育产业|教育在线|健康投资|科技聚焦|旅行天下|四川美酒|四川美食|成都看房

首页 > 经济在线 > 四川经济

四川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意见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20-09-18 17:03:58】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哪些古树名木可以认养?如果想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应该怎么办手续?认养金额标准是多少?17日,记者从四川省林草局获悉,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养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16日至10月16日。

  认养期限至少一年 最长不超过三年

  记者了解到,《认养办法》首先明确,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养活动。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林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认养活动,县级以上地方绿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古树名木认养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方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认养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核实古树名木认养信息,商定认养事项。

  (三)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养方、认养对象权属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被认养方)签订《古树名木捐资认养协议书》,明确认养对象、认养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

  (四)认养方应在捐资认养协议签署后15日内,向受捐机构缴纳认养资金,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县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个人非指定认养

  每株不低于200元/年

  记者在《认养办法》中看到,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捐资认养非特定古树名木的,认养对象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定。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有意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也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5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1000元/年。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500元/年。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3000元/年;指定认养二级古树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1600元/年;指定认养三级古树名木的,每株不宜少于500元/年。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不宜低于200元/年。

  认养方拥有探视权

  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认养办法》明确,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同时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电话:028-83364035,邮箱:36966207@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94066,邮箱:964831290@qq.com。

  记者 林聪

 
 
 
推荐阅读
 
彭州召开四川省文明城市创建推进会
中意人寿在川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
太平人寿乐山中心支公司积极宣传金融知识
首个国家级氢能动力质检中心启动建设
 
· 彭州市举行农业项目集中签约仪式
· 音乐剧欢迎光临将在成都巡演
· 四川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决赛开幕
· 融入苏宁一周年 家乐福触网持续加速
 
热门点击
  1. 成都国际时装周在成都正式盛大开幕
  2. 四川落实定向降准政策 小微企业融资难得
  3. 泸州老窖大降价 与茅台五粮液争市场
  4. 今年上半年成都经济稳中有升
  5. 天原集团上半年亏损近四千万
  6. 硅宝科技荣获首届工业企业履责五星
  7. 东亚银行公益基金在川开展乡村教师培训
  8. 民营银行首发阵容出炉 四川四民企欲破冰
  9. 四川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新成效
  10. 四川审计报告出炉 三公经费明显下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 广告刊列

人力资源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蜀ICP备120293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