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并稳妥做好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工作。《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指导意见》所称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根据《指导意见》,四川省将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落实检疫检验。
在退出方面,四川省将分类引导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或转产。对确需退出、在四川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收容、无害化处置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在转产转业方面,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整合现行农业农村、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生猪生产等项目和资金,引导、帮扶受影响的人工繁育主体转产转业,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涉林贷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各地要对受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一户一策”重点帮扶,优先安排到扶贫龙头企业等就业。
配合《指导意见》,四川省还出台《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
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补偿标准将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四川省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省林草局印发。(寇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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