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都市住房租赁管理从2007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升级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租得安心、住得放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形成贴合成都本地实践的制度创新
成都被列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首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目前全市租赁住房约170万套,房地产经纪机构7900余家、从业人员7万余人。
《条例》聚焦“群租房”“虚假房源”等痛点难点进行制度设计,在国家法规基础上细化监管规则、压实主体责任、补齐监管短板,形成贴合成都本地实践的制度创新。明确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职责,细化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依托“智慧蓉城”搭建统一管理服务平台。同时建立租金监测、信用管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条例》明确出租住房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等强制性标准,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禁止隔断、按床位出租,禁止将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同时实行免费、便捷的合同备案制度,网签可自动备案。
《条例》要求住房租赁企业设立资金监管账户,防范“长收短付”“资金跑路”风险。明确禁止虚假宣传、赚取差价、强制租金贷等行为。网络平台须核验房源信息真实性,未经核验的房源不得发布。
律师解读六大变化重塑租房市场规则
长期关注住房租赁领域,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认为:“此次立法升级力度之大、制度设计之全面,值得每一位房东、租客、中介机构和网络平台高度重视。”
变化一:群租治理划定“红线”
《条例》第九条明确,出租住房须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违反者将面临单位2万至10万元、个人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变化二:出租人“断水断电”逼迁被禁止
《条例》第十条明确禁止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或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提前腾退。同时要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为承租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武器。
变化三:合同备案免费且与公共服务挂钩
《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的合同自动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完成后,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事项时可免予提交租赁合同。即便房东不配合,租客也可自行办理备案。
变化四:住房租赁企业须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住房租赁企业设立资金监管账户,通过该账户办理租金收付业务。这一制度直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模式引发的卷款跑路风险。
变化五:经纪机构“十二不得”划定行为禁区
《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发布虚假房源、诱导租金贷、赚取租金差价、代收代付租金押金、续租再次收取佣金等十二项行为。违者最高罚款10万元并可停业整顿。
变化六:网络平台承担“守门人”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规定,网络平台须核验房源发布者真实身份,所有房源须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核验后方可发布;对发布10套以上房源的主体须核实经营资格;平台不得代收代付租金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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