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科技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省将坚持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产权激励,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
优化科技成果转化
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全面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支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约定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同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或登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的分配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加强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同时,探索建立对成果转化人的激励机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系列技术类和管理类岗位,激励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将中试成果数量、转化成果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企业销售收入、吸引社会投资、带动就业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纳入成果转化人职称评定体系。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作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奖励支出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协议约定方式与成果转化人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
培育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单位应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按照市场导向开展科技成果筛选、技术评估、转移转化、企业孵化等全流程服务。支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中试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探索“实验室+中试机构+孵化器”全链条成果转化机制。从事转移转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和市场化聘用人员根据约定,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的报酬。
此外,我省将建立成果转化绩效导向的人才评价和项目评审机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完善人才评聘体系,以成果质量和转化绩效为导向,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项目结题和人才评价等方面,杜绝简单以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论文数量为考核内容,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改革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分类评审体系,在项目申报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在项目验收中探索建立以研发成果质量和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估制度,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
本报记者 宋妍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