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就《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券时报,近日,市场缩量盘整,投资者信心有所不足,个别投资者对量化交易持比较负面的看法。为及时防范量化交易冲击市场风险,沪深交易所在制定《意见稿》过程中,持续强化量化交易监管,将高频交易作为监管重点,加强量化交易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建立完善量化交易针对性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对触发异常监控标准的投资者,采取电话问询等措施,切实规范量化交易行为。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意见稿》指出,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不得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可能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四)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深证成指、深证综指或者创业板指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交易中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参照前款标准予以重点监控。深交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调整前述标准。
机构投资者以产品维度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通过分拆品的方式规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意见稿》指出,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动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深交所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
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深交所增强行情信息服务的,行情信息服务机构可以提高行情信息使用费。具体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由深交所行情信息服机构另行规定。
许可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行情信息使用费由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者未按要求支付费用的,许可单位应当停止为其提供行情信息服务。
《意见稿》指出,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
(一)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
(二)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和系统安全,交易所可以在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收费、交易监管、行情获取等方面对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深交所可以对高频交易的认定情形和差异化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意见稿》强调,深交所对高频交易实施重点监管。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深交所可以按规定从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要求会员加强相关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交易所可以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根据申报、撤单的笔数和频率等指标设置收费标准,加收流量费和撤单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深交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当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差异化费用成本由存在高频交易的投资者承担。
深股通投资者适用与内地投资者相同的交易监控标准。
交易所对深股通投资者发生的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拾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另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一)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二)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三)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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