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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被罚 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等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22-12-08 12:29: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至2021年,该公司虚假列支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工作明细表等资料,申请农险工作经费3笔,涉及套取资金金额合计85578元。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显示,孙科作为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安排并实施了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并对费用报销单进行签字批准,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孙科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孙科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日公布的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公司(简称“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至2021年,该公司虚假列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工作明细表等资料,申请农险工作经费共计3笔,涉及套取资金金额合计55694元。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表示,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显示,张龙作为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全盘工作,安排并实施了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对费用报销单进行签字批准,并通过其账户回流了虚列费用,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张龙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决定对张龙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虚假列支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工作明细表等资料,申请农险工作经费3笔,涉及套取资金金额合计85578元。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费用管理相关规定、费用使用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

  当事人:孙科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至2021年,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虚假列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工作明细表等资料,申请农险工作经费3笔,涉及套取资金金额合计85578元。

  你作为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安排并实施了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并对费用报销单进行签字批准,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费用管理相关规定、费用使用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许可证、营业执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华财险塔城市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你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巴尔鲁克路

  主要负责人:张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虚假列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工作明细表等资料,申请农险工作经费共计3笔,涉及套取资金金额合计55694元。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费用管理相关规定、费用使用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许可证、营业执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

  当事人:张龙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020年至2021年,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虚假列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工作明细表等资料,申请农险工作经费共计3笔,涉及套取资金金额合计55694元。

  你作为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全盘工作,安排并实施了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对费用报销单进行签字批准,并通过其账户回流了虚列费用,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费用报销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费用管理相关规定、费用使用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许可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华财险裕民县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你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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