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刑案件。2018年6月,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员工侯殿龙、栗邵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安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保险金215000元,构成刑事犯罪。
上述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反保险欺诈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8〕24号)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务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部分”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安诚财险古交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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