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拟定了《关于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定了可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范围、租金核减标准及操作程序。
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根据该意见,受益人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持证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其配偶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定期补助人员证》《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持证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无工作的退役军人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市住建委工作人员介绍。
据介绍,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标准是怎样的?“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有住房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列支,实施补贴。”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说。天津公有住房租金申请人在每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经区住建委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后提出申请,并经区住建委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