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在线成都7月28日讯 28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举行,备受关注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被提交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对条例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对客运经营者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增加了有关道路运输站(场)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的义务等内容。
同时,省人大法制委还对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了审查,增加了行政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只作原则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已列入立法计划
据省人大法制委介绍,由于国务院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四川各市(州)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情况复杂,且经营权取得方式、经营期限和相关管理模式不一,矛盾较多,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行为进行具体规范时机尚不够成熟。
此外,虽然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监管职责均已并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但这两类道路运输方式与传统意义上的客运经营具有很大区别,通过制定专门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行规范更为适宜。”四川省人大(微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说,省人民政府已将相关管理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只作原则规定。
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同时,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的管理权限也被下放到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互联网联网售票 道路运输经营工商登记取消“先证后照”
因国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先证后照”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改革的要求,因此,省人大法制委建议将客运车工商登记制度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
同时,对货运经营也做出相应调整,建议将其规定为“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此外,针对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道路运输站(场)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的义务的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等条款。
最严条例: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终身禁运
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改稿中,对于“最严条款”并无修改。
该稿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质量信誉和安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以及客运经营者新增运力等的条件。
该条款同时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但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事故车辆的经营许可和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造成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或者整顿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省人大法制委认为,该法规草案经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