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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升级房地产调控 限购收紧+公证摇号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21-08-05 20:28: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升级”房地产调控政策。通知要求,落户杭州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非杭州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同时,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也做了调整。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二、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

  (一)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以一定比例入围公证摇号。多个购房意向登记家庭均达到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一并入围摇号。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

  (二)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小于或等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开发企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按序售房,剩余房源可自行销售。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的,3年内停止其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政策解答

  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本《通知》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炒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如何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一)限购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限购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的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基础上,增加了“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的条件。二是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政策进一步收紧,从“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

  报名登记新建商品住房摇号的“购房之日”是指登记之日;购买无需摇号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房之日”是指申请合同网签备案之日。

  落户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未满5年的,须落户满2年且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住房。

  (二)哪些情形仍按原限购政策执行?

  答:在本《通知》发布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1.已参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意向登记的。

  2.购买无需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且已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

  3.购买无需摇号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未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但已签订认购协议并能提供定金或购房款转账有效凭证的(不含现金支付)。属于此类情形的,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申请合同网签备案。

  4.赠与住房已受理不动产证登记的或住房赠与公证书已出具的。

  5.已报名参与竞买本市限购范围内司法拍卖住房的。

  购房政策相关问题可拨打0571-87017030咨询。

  三、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如何实施?

  (一)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在什么情况下触发?

  答: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审核通过的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总数与项目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须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入围摇号。

  (二)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如何操作?

  答: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的项目,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原则上三类购房家庭分别以10:1比例入围公证摇号。多个购房意向登记家庭均达到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一并入围摇号。

  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家庭、普通家庭报名登记的实际审核通过数小于或等于各自倾斜房源数10倍的,按实际审核通过的报名数入围。

  例如:本市限购范围内某项目公开销售房源为200套,其中,高层次人才家庭倾斜比例为10%(20套)、无房家庭倾斜为30%(60套)、普通购房家庭为60%(120套)。经审核通过的报名家庭总数为3000户,触发了按社保排序入围摇号。

  1.假设报名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审核通过数210户,其中B类人才20户、C类人才30户、D类人才50户、E类人才110户。按10:1入围规则,入围总户数原则上为200户,B、C、D三类人才共100户,全部入围;E类人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E类人才仅1户,则取100户,实际入围的高层次人才家庭总数为200户;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E类人才有5户,则5户家庭并列入围,取104户,实际入围的高层次人才家庭总数为204户。

  2.假设报名的无房家庭审核通过数超过600户,大于倾斜房源数的10倍,则无房家庭需按社保缴纳月数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取600户入围摇号。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无房家庭仅1户,则实际入围摇号的无房家庭数为600户;如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无房家庭有10户,则10户并列入围,实际入围摇号的无房家庭数为609户。

  普通家庭入围摇号的计算方法与无房家庭一致。入围之后的摇号规则与现行摇号规则一致。

  (三)社保缴纳时间如何计算?

  答:1.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社保计算的截止月份为报名登记的项目开始登记之日所在月份的前一个月份。

  例如:购房家庭中,男方2000年1月起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持续缴纳社保至2010年12月,2011年1月起至2015年12月未在限购范围内缴纳社保,2016年1月起持续在限购范围内缴纳社保至今;女方于2010年1月起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持续缴纳社保至今。如该购房家庭报名登记的某楼盘于2021年8月31日开始登记,按计算规则,则男方社保缴纳月数计算方法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2016年1月至2021年7月”,累计127个月。女方社保缴纳月数计算方法为“2010年1月至2021年7月”,共计139个月。购房家庭中女方社保累计缴纳月数较长,因此以139个月作为该购房家庭的社保缴纳月数。

  2.纳入社保缴纳时间计算的社保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含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购房人月度缴纳其中任一险种即认可当月有社保缴纳记录。

  3.社保缴纳时间计算由购房人在报名登记时授权开发企业查询社保数据,并由开发企业按规则计算。如购房人的社保数据从社保数据库中获取存在问题的,届时将以短信方式提醒,购房人须在指定时间内前往社保窗口办理。

  (四)社保缴纳相关问题如何咨询和办理?

  答:关于社保相关信息的咨询电话和办理窗口,省级社保请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市级社保详见附件。

  (五)按社保排序入围的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证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预售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六)社保排序未入围能否报名其他项目?

  答:根据我市2020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报名参加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购房家庭,自该项目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摇号结果公示当日止(需公证摇号销售项目),不得参加其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四、如何加强对“流摇”项目的销售管理?

  答:1.本市限购范围内,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小于或等于公开销售房源数(且大于或等于2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方式从“开发企业自行销售”调整为“开发企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按序售房,剩余房源可自行销售”。

  2.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少于2户的,在优先确保购房意向登记家庭购房需求的前提下,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

  3.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领取预售证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领取预售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五、对提供虚假资料购房的行为处理措施有何变化?

  答: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的,处罚措施从“1年内不再受理其查档申请”调整为“3年内停止其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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