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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