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
《指引》明确,申请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除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原商业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人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且该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贷款尚未结清;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已放款3年以上;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贷款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本市的唯一住房;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12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在广州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
可贷额度方面,《指引》明确,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此外,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贷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