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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鞍山中支违法被罚 虚挂业务套取费用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22-08-09 14:02: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20号)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存在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在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其中:虚挂代理人8人,涉及保单93笔,金额28.5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5.42万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浙商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陈文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鞍山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鞍山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规定,给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给予陈文晶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

  当事人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鞍山市铁东区荣誉街75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文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存在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行为。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在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其中:虚挂代理人8人,涉及保单93笔,金额28.5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5.42万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问询笔录、业务数据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规定,给予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8月3日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陈文晶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104021968********

  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职务:浙商财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文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陈文晶对浙商财险鞍山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存在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行为。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浙商财险鞍山中支在车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将部分车险业务虚挂为个人代理业务项下,套取手续费资金。其中:虚挂代理人8人,涉及保单93笔,金额28.54万元,套取手续费资金5.42万元。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以上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问询笔录、业务数据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给予陈文晶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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