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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鞍山中支违法被罚 车险业务数据不真实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22-08-09 14:02: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18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鞍山中支”)车险业务数据不真实行为。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为了能够享受鞍山海城市部分乡镇政府对车船税的扶持政策,通过XXX公司及XXX公司,采取交强险、商业险相分离的方式,将230笔,19.6万的公司自有交强险业务通过主机业务系统记载为XXX公司及XXX公司的代理业务。此记载与实际业务渠道来源情况不符,造成业务数据不真实。经调查,情况属实。

  华安财险鞍山中支总经理邓秀娟在上述违法行为中,为该机构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知悉并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付直接责任。

  鞍山银保监分局表示,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业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鞍山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予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邓秀娟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7号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邓秀娟

  身份证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51970********

  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职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华安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邓秀娟对华安财险鞍山中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邓秀娟对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业务数据不真实行为。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为了能够享受鞍山海城市部分乡镇政府对车船税的扶持政策,通过XXX公司及XXX公司,采取交强险、商业险相分离的方式,将230笔,19.6万的公司自有交强险业务通过主机业务系统记载为XXX公司及XXX公司的代理业务。此记载与实际业务渠道来源情况不符,造成业务数据不真实。经调查,情况属实。

  华安财险鞍山中支总经理邓秀娟在上述违法行为中,为该机构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知悉并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付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邓秀娟调查笔录、关于邓秀娟任职资格的批复、内部任命文件、代理合同、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邓秀娟予以警告并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日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鞍山市铁西区铁西一道街48栋S4#

  法定代表人:邓秀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鞍山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鞍山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车险业务数据不真实行为。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为了能够享受鞍山海城市部分乡镇政府对车船税的扶持政策,通过XXX公司及XXX公司,采取交强险、商业险相分离的方式,将230笔,19.6万的公司自有交强险业务通过主机业务系统记载为XXX公司及XXX公司的代理业务。此记载与实际业务渠道来源情况不符,造成业务数据不真实。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主机业务系统、代理协议、员工自有车险业务清单及相关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业务数据不真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等相关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华安财险鞍山中支予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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