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汉口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华安保险汉口中支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报销6笔公杂费、2笔电子设备运转费,金额合计33543元。上述费用未真实发生,套取资金用于向修理厂员工支付车险业务提成。
时任华安保险汉口中支团队经理方春晓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华安保险汉口中支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方春晓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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