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8日,《金融投资报》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的消费环境,助推行业发展,省工商局近期对银行业典型的10条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提出了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其中,银行不通知持卡人擅自收回信用卡、不提供一年以前账单、因银行自身问题致持卡人获利有权暂停持卡人电子银行业务服务、遇突发事件银行取消相关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等,皆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征用借记卡金融信息”涉嫌侵权
根据人民币借记卡章程,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征信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使用者应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建议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系统故障银行不担责”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如个人客户因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个人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该不当得利出现的责任完全在银行,即便责任不在银行,个人客户并无故意取款侵占银行财产的故意,但有“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此条款却为个人客户设定了“暂停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的较重责任。建议如个人客户因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在通知后从个人客户账户中扣划个人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
“不提供1年前信用卡账单”涉嫌违规
根据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账单,索取3个月之前的账单每次需支付手续费,银行不提供1年以前的账单。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显示,银行卡通过联网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2年备查;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建议调整为“银行不提供两年以前账单”。
“单方面变更业务”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
根据借记卡领用合约,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某某条款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持卡人同意。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因上述情况,银行不能继续按原合同履行的,可以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责。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银行并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按新规定执行。建议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银行通知持卡人后,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贷款人必确认合同是否公示”涉嫌增加借款人负担
根据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贷款人是否将合同文本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与签订本合同没有直接关系,无需消费者确认。建议贷款人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借款人在签约前可以查看并详细阅读。
“发卡机构授权收回信用卡”涉嫌排除持卡人权力
根据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不预先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通知是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银行认为持卡人有不遵守章程的行为,至少应当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陈述、申辩和采取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银行认为的违约行为不成立,银行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对有确凿证据证明不遵守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账户,直至取消其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在通知持卡人后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
“不予放卡申请人资料不退还”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
根据银行个人借记卡领用合约,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如果银行决定不予发放某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消费者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涉及消费者大量重要信息及隐私,一旦泄漏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双方可以约定取回资料的时间,即便不退回,仍然应当对银行处理消费者所放弃资料设定义务。建议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如果不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人应自知晓结果后数日内取回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逾期未取回的,视为放弃。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放弃的相关资料应当依法处理,保护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对将来发生结果事先确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在签署本合同时,银行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经营者在合同中对将来有多种可能结果发生的事项事先进行确定,且以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必须对上述内容作出声明,涉嫌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议银行提请借款人认真阅读合同中全部条款,如果借款人对条款的理解有困难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银行予以说明,如有疑议,银行应甲方要求,对合同中某条进行了说明。
“借款人违约支付费用”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
根据银行借款合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银行为此按争议金额的3%—10%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条涉嫌加重借款人责任。建议因借款人违约致使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银行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吞没借记卡逾期未领作废”将加重持卡人风险
根据银行借记卡章程,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借记卡被吞没,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省工商局评审意见表示,《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由于逾期未领回,持卡人将承担较重的责任和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领回的时间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建议在合同中将领回的时间期限进行明确。(陈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