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5日上午,在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提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物价、信息、金融等主管部门,建立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市和区(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修订草案同时对旅游信息化和旅游电子商务提出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建设,保障涉旅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涉旅信息共享。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信息查询、预定和支付等服务。第四十三条则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旅游业务的,应当保证其发布的旅游信息真实、准确。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销售住宿、游览、娱乐等旅游产品,旅游者购买后不能获得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退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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