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成都将于明年元旦正式实施《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届时,成都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凡未纳入《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成都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上牌,禁止上路行驶。
4日,成都市工商局开展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细则》和《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会。
经营者需亮照经营 无产品目录证书禁止销售
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统一部署和规定,2015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成都要求,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成都销售。
同时,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做到亮照经营。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经营者必须张贴《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目录摘录等方式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达到《条例》要求,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成都登记上牌条件。经营者要结合《目录》,从正规合法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中购进《目录》产品进行销售,不得销售非《目录》产品,也不得非法拼装、加装、改装销售电动自行车。
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方面,经营者需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产品证书》等证明文件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若违规销售被举报,举报者最高可获1000元奖励。
达标产品低于10% 消费者需擦亮双眼
为避免消费者误购非《目录》产品而导致无法登记上牌,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自2015年1月1日起,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应做到“一查二看三承诺,四索五换六举报”。“查目录”。消费者在购买前,应通过质监、公安、工商、经信等政府部门网站事先查看已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前,成都已有17家企业生产的32个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符合《目录》技术标准,将在《条例》实施后纳入成都市第一批产品《目录》管理。相关部门将分批公布、及时更新《目录》。“看资质”。消费者在销售现场应查验经营者《营业执照》和所购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认真比对所购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是否在产品《目录》内。
此外,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在销售凭证中标注“该产品已纳入《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字样进行承诺,并索取正规购车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等凭证。
消费者因经营者未现场公示产品《目录》,或被经营者采取伪造相关资质证明、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而购买到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的,可要求经营者退(换)货。若遭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可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当地消协予以调解。
本报记者 冷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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