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强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近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就兼并重组、共建园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跨区域项目、跨区域合作中财税利益分配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与总部经济相关的政府间财税利益分配的关键,是处理好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间财税利益转移问题,对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分别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而企业兼并重组后,对收入存量,按确保既得利益原则进行分配,有关市(州)、县(市、区)要相互核实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后确定。对兼并重组后的收入增量,综合考虑兼并重组前的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盈利水平等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计算分配。如兼并重组后企业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收入较兼并重组前减少,相关各方按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所占比重予以分配。
针对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意见》指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跨区域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后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不能划清归属的,根据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额、工程量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此外,《意见》鼓励“飞地”经济发展,各城市可共同投资建产业园区。今后,各城市共同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区,可以按照土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迁入企业等多种因素,进行财税利益按比例分配。
(记者 苏启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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