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通知规定,各市(州)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5日前,将本地区(含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分类处置方案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省直相关部门于2015年3月5日前,将对市(州)分类处置方案的审核意见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
通知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对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出台的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现行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按规定程序统一请示国务院,按国务院审定意见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自行发布文件予以废止。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
(记者 苏启桃 实习生丁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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