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双流县修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办案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推动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
健全协作办案机制。双流县全面落实线索排查移送制度,在各成员单位间建立了案件线索的统一收集、分析排查、集中移送制度。对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线索、县管干部违纪违法线索、社会影响较大的线索,及时移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全面做到一般线索每月定期移送,重要线索及时移送,协作办案中涉及非管辖范围的线索快速移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和分析,并将情况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双流县还着力健全办案协作配合制度,各执纪执法机关根据不同的工作特点和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了查办案件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统筹协调办案工作,审判、检察、公安、组织、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在查办案件中相互支持和配合,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案件线索或移交有关证据,形成快速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集成优势。
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各成员单位之间打破“条块分割”的工作观念,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执纪执法部门、审计和财政部门在查办案件或开展审计及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或监察对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其他涉嫌犯罪、违纪现象的,均及时、快速相互移送线索或人员,有效解决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重复取证、耗时过长和办案安全风险大等问题,最大限度节省了办案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健全情况通报反馈机制。双流县健全执纪执法机关案件事前移送、事后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汇报案件查处情况。县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重大政治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侦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依纪处理前,各成员单位均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汇报。检察机关对已经党委、纪委研究处理的案件在追究法律责任前,法院在对党委、纪委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宣判前也及时与协调小组沟通。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做出的决定和工作安排的;在联合办案中推诿扯皮,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在案件移送工作中隐瞒包庇,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的;在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中失泄密的,严格责任追究。
本报记者 刘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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