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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大代表建言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15-07-21 12:39:37】 【来源:四川经济在线

  四川省人大代表曹亚等两名代表在今年四川省“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政府落实并细化对创新型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建议》。“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一议案,是基于以下考虑。”曹亚代表说,靠高投资推动的经济增长已不可持续,迫切需要形成新的增长动力,但创新型小微企业在创办初期,尚无成熟产品,很难获得各方支持。对此,该议案协办单位四川省科技厅答复称,将从试行“普惠”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费用支出中计入脑力成本,以及在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

  “普惠”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由于科技创新技术在研发初期很难判定是否成功。对此,曹亚代表建议,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可以试行“普惠”支持,即凡是企业申报,都可获得一定的科研开发启动经费,体现政府对所有创业企业创新的支持;而后在此基础上,评估是否取得预期的阶段性成果,再对获得重大进展的项目进行后续的重点支持。这样更能体现项目资助的公平与公正。

  省科技厅答复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生力军,是推动“创新四川”建设的重要力量。四川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如2014年,在整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我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财政投资由直接投入向间接投入转变,更加注重突出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省科技厅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已有4.4亿元专项资金下达到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省科技厅答复同时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严格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自主申报的项目,对入库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和竞争立项,对符合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当期科技计划项目指南要求、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优先支持。“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方式。”

  对创新人才的激励仍显不够

  对于科研项目费用支出中脑力成本计入问题,也是曹亚代表关注的重点之一。曹亚说,在一些高科技项目,如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科技项目研发活动中,原材料及测试费用并不高,更多的是依赖于专家的脑力活动,这也是最有价值的部分。但目前各级政府对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只包括了材料、测试、设备、资料、差旅等费用,而没有将脑力成本计入成本。“造成的后果是,科研经费无法按实际支出项目排列支,只能去买原料、设备或者增加测试加工费等,研发费用没有按需使用,造成很大的浪费;当然更为严重的是对创新人才的激励不够。”曹亚因此建议,将脑力成本计入科研费用。

  对此,省科技厅答复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四川在科研经费支出科目中专门设置了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用于科研工作人员激励性支出”,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科研人员脑力的价值补偿。“随着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进行,我们还将探索进一步扩大列支范围,充分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同样作为量化要求的还有,2014年,省委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至少70%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其科研人员的付出,得到了一定的价值补偿。“由于科研项目涉及的行业、专业很广,我们目前主要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结合项目目标任务,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列支各项费用。下一步,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将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充分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答复称。

  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落地”

  在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税收问题方面,曹亚代表认为,由于上述研发活动中脑力并不能计入研发成本,从表面上看起来项目的研发成本很低,虚增了获利空间,导致很多新技术的转让需要缴纳高额税赋,加重了小微企业负担,建议税务部门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使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落实。

  省科技厅对此建议的答复是:现行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处理和执行程序有明确规定。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省科技厅同时称,多年来,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不折不扣落实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切实助力企业发展。

  根据现行税收体制规定,税收的开征、减免、废止等政策制定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授权国务院行使,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减免税政策。对建议中提到的将研发活动中的脑力成本计入研发成本的建议,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适时开展调研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汇报。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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