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年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6类对象。
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根据《实施意见》,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纳入救助范围,避免重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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