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让工伤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日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通知,对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2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21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392.5元、2714元、2035.5元执行。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8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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