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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部门最新通知 医保将有新变化

http://www.hrnewspaper.com/ 】 【2025-11-14 01:10:10】 【来源:成都发布】

  最新消息

  成都三部门通知

  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

  将有新变化

  👇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具体有哪些内容

  有哪些变化?

  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如何规定?

  详细解读来了

  ↓

  (一)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库中85个病种(亚类)全部纳入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保障范围,成都市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6个病种增加至45个病种;门诊特殊病病种由原来的23个病种增加至40个病种。

  (二)起付标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起付标准保持一致。

  (三)支付比例: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其中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相应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计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原有门诊慢特病病种按照相应病种城乡居民高档基本医保报销政策计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7%比例支付。

  (四)支付限额: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对新增门诊慢特病设定病种支付限额如下:

  一是对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5000元;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是对于新增门诊特殊病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7000元;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为4000元。

  三是认定患有多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按病种分别计算。

  此外

  最新制定的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特病实施细则》

  也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具体内容如下

  👇

  (一)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范围。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库中85个病种(亚类)全部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成都市门诊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26个病种增加至45个病种;门诊特殊病病种由原来的23个病种增加至40个病种。

  (二)统一门诊慢特病内涵。按照省医保局文件要求,明确门诊慢特病内涵,纳入成都市门诊慢特病管理的病种需满足以下条件: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库;临床诊断及诊疗方案明确,且主要治疗药品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病程较长、对健康损害大、医疗费用较高且普通门诊统筹难以保障;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病情相对稳定、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疾病。

  (三)规范病种分类、名称、认定标准及支付范围。统一按照省医保局文件要求,将成都市门诊慢特病分类由原来的四类调整为“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两类,统一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命名,并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及支付范围。

  (四)优化起付标准计算方式。起付标准以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治疗机构确定,如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更换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重新计算。参保人员有效认定病种包含多个病种时,起付标准计算按最低标准的病种确定。参保人员因其就医的治疗机构被解除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需要变更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就医的,当年度已计算起付标准的,该次变更不再重新计算起付标准。

  (五)病种待遇保障。成都市原有的49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水平不变,新增的36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如下:

  一是对于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区分参保类型,统一设置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计1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二是对于新增门诊慢性病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报销限额为2500元/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报销比例设置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低档报销60%,高档和学生儿童档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低档报销50%,高档和学生儿童档报销60%。

  三是对于新增门诊特殊病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单病种报销限额为3500元/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单病种报销限额(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置为2000元/年,报销比例与住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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