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投资报记者从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处获悉,深市上市公司新中基(000972)利用非关联企业中转与过账,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而被证监会处罚。曾经购买过新中基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可向其提起诉讼索赔。
2014年7月8日,新中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其称因2006年至2011年年度财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而被证监会处罚。
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6年1月,新中基通过隐蔽出资,设立了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晟中”)。天津晟中成立后,先从新中基采购番茄酱,再销售给新中基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辰”)。
2007年至2010年,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豪客”),先从天津晟中采购番茄酱,加上应缴税款与新疆豪客获得的纯利润后,再转手全部销售给天津中辰。相关证据显示,新中基利用非关联企业新疆豪客中转与过账,货物基本不动,实际上的交易就是仓单的转移。
新中基通过自己设立的隐形空壳公司天津晟中,利用非关联的中转过账公司新疆豪客,连续多年虚构购销业务,虚增业务收入与成本,虚增或者虚减利润,不仅隐瞒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更直接导致公司2006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宋一欣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新中基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新中基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曾经购买过新中基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可向其提起诉讼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06年1月24日至2012年3月20日之间买入新中基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中基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办理索赔事宜。
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新中基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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