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5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因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受贿所得,上交国库。经法院查明,毛志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股份合计超千万元。
法院认定,在任职期间,毛志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188万、美元22.8万、港币60万、欧元9万、台币10万、英镑3千。同时,在收受的622.33万股成都银行股份中,被查前实际获利人民币725万、港币22万、美元2万。剩余价值因案发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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