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对于诉讼时效期已过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
2015年内诉讼时效到期的6家上市公司
紫光古汉(000590) 恒天海龙(000677)汉王科技(002362) 绿 大 地(002200)华鑫股份(600621) 光大证券(601788)
在一年一度的“3·15”维权日来临之际,金融投资报记者从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王珉律师处获悉,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股票亏损可向上市公司索赔。
截至2014年底,王珉已成功地为股民代理了多起维权案件,如五粮液、廊坊发展等案已获赔700多万元。目前可索赔的股票有40多只,其中6只已快到诉讼索赔时效的最后期限(具体信息可查询《股民维权网》http://www.315gm.com)。为维护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珉建议投资者尽快准备材料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虚假陈述案件频发
王珉说,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频发,目前尚在诉讼时效期内的就有45件,其中包括泸天化(000912)等4家四川上市公司。从这些虚假陈述案中可以发现,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如泸天化未及时将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进行披露,这样的行为就违反了《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现已接受了多位投资者的诉讼维权代理委托,目前仍在继续接受委托。”王珉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泸天化、华塑控股 (000509)、友利控股(000584)、科伦药业(002422)等川内4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案的管辖法院均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珉告诉记者,最有希望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是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取证困难,法律规定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上述45家上市公司均受到了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已经构成了承担受损投资者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
律师支招股民维权
“不少人认为,炒股亏了,自认损失。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王珉表示,只要是在上市公司违规操作期间买入的股票,到违规行为被揭露时仍持有及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而出现损失的,且该上市公司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投资者均可向上市公司索赔。
对于有投资者担心部分上市公司已更名,或者进行了资产重组会否影响索赔的问题,王珉说,根据相关法规,公司更名或者实施了资产重组并不影响索赔,仍需承担原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珉同时提醒投资者,有的虚假陈述案虽然已由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目前还没有参与起诉的投资者,只有符合起诉条件仍可起诉。如绿大地(002200) (现更名为云投生态)虚假陈述案已由昆明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股民胜诉。目前还没有参与起诉绿大地的投资者,在其诉讼时效到期前,只要符合“在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入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的条件,仍可起诉。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一般是从有权机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算。目前尚在诉讼时效期内的45家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中,将于2015年内到期的有6家,它们分别是,紫光古汉 (000590)、恒天海龙(000677)、汉王科技 (002362)、绿大地(002200)、华鑫股份(600621)、光大证券(601788)等。“对于诉讼时效期已过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王珉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杨成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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