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在线成都9月10日讯 备受关注的《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通读新《安法》,发现最明显的变化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分别处以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两千万元的罚款,可谓是敲响了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的重锤。
近年来,国内各地安全事故频发,无论矿山企业还是石化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安全生产一直牵动社会的神经。屡屡发生的企业安全事故,将带血GDP的惨剧一次次上演在世人面前,如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如发生在江苏昆山的爆炸事故,一次比一次惨烈,一次比一次让人揪心……各个生产领域里的安全事故,让人追问带血的GDP,追问事故发生的原因,追问国内企业的管理水平,追问执法监管者的责任。而在这许许多多的追问中,还在追问安全生产的规则是不是太宽松,企业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回答了这些追问,就是要让法律更加以人为本,更能保护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安全发展的理念进入企业管理者的头脑里,进入监管者的头脑里,让经济发展减少“血色”,多些喜色。虽然国内多年来经济飞速增长,但各种安全事故频发意味着这样的经济增长,社会成本太高,必须予以改进。此次修改的法律,就是要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力度,让法律之网更加严密起来。
首先,修法加大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分析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就会发现,很多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关键在于违法成本太低。很多事故发生后,只要赔偿就会了事,很难对企业进行高额处罚,更不会直接处罚企业管理者。新修法律除规定对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处以2000万元以下罚款,还规定对企业管理者处以更严格的处罚,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这样规定,才能触动经营者的灵魂,在企业管理者的头脑里点燃安全生产的风暴。企业家们才能明白,最节约成本的方式是安全生产。
其次,此次修法还加大了监管者的责任。法律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就是强化了乡镇政府的监管职责。有论者形容得很生动:把离生产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猫守在老鼠洞口。而针对监管偏“软”的困境,在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扩大了查封扣押权,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这些规定,必然对组织强有力的执法监管很有价值。
当然,法律是修订了,关键在于执行。这是一句老话,更是一句实话。只有让企业生产始终处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强硬监管之下,在高额的违法成本这把利剑高悬之下,才会选择合法生产这条道路。其中,监管的重要不容忽视,而如何克服不正当的政商关系,让法律的效果显现出来,考验这部法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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