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记者从广安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广安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印发,对举报从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将给举报人最低200元,最高可达20万元的奖励。
据了解,《办法》在适用的奖励范畴上相当宽泛,对于举报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以及化妆品违法等行为的,举报人都有机会获得奖励。不过《办法》也同时明确,只有对于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事实及证据、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有关部门掌握、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四个条件同时符合的,才给予举报人奖励。所以对于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产品有关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行为,均不属于奖励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卫生行政、工商行政部门等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都应当公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明确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举报受理部门。而在奖励兑现方面,则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由该市本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奖金在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市县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案件,奖金在区市县专项资金中列支。
在奖励标准上,广安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的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并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3%和1%分别给予奖励。例如,提供被举报方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就应算为一级举报,可以获得案件货值金额5%的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以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