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成都市公安局通报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及其他区(县)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500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成都市公安局提醒,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成都警方还规定了禁放区域以外,七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车站、地铁、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娱乐体育场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公安机关提醒,如违反规定,根据《条例》,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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