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多前,成都市龙泉驿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相撞,导致车辆受损,公交车上的乘客曾某某跌倒、撞伤。事后,公交公司两次垫付曾某某事故当日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全身检查的费用。但不料,曾某某又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公交公司索赔,索赔费一度用高达400余万元……
近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已由二审终审维持,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某971.05元,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
事件回顾>>>
第一幕:公交车与罐车相撞致一乘客受伤
2011年9月16日,原告曾某某乘坐龙泉交通运输总公司860路公交车准备去找工作。8时15分许,当车行至龙泉驿区龙西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韩某某驾驶的罐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公交车上的乘客曾某某等跌倒、撞伤。事故经龙泉驿区交警大队认定,860路公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即,曾某某被送往龙泉驿区中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曾某某“左眉棱骨、右手腕部肿胀,活动可,神清,无视物障碍,无胸闷气促,查胸片正常,嘱观察,随诊”,产生医疗费用159.4元,由公交公司垫付。
同年9月23日,曾某某要求到医院再次检查。龙泉驿区中医院再次出具门诊病情证明书和肝、胆、胰腺、脾脏、肾脏、膀胱、前列腺、阴囊的超声波检查报告一份,诊断称其全身软组织伤,查见曾某某阴囊右侧耻骨联合处有一个1×1×0.5厘米的包块,阴囊肿物待诊。此次产生医疗费用1334.26元,公交公司再次为之垫付。
第二幕:受伤乘客狮子大开口索赔400余万
不料,事情仍未平息,曾某某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均因要求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
曾某某认为,其被撞后头部不时疼痛,走路时晕时胀,又导致了其跌倒;交通事故还造成了其胆囊萎缩,功能丧失,肝脏由于某种原因受伤至今成脂肪肝,若不及时治疗将进一步恶化成肝硬化,最终肝脏功能丧失……因此,曾某某分别于2011年10月10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了超声腹股沟检查;2011年11月16日因肘部受伤在成都航天医院进行了门诊处理;2013年5月30日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了超声检查,超声波提示:脂肪肝、胆囊结石充满型;2013年6月4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了超声检查,诊断提示:脂肪肝、胆囊结石(充满型);2014年1月8日,在成都航天医院进行了心脏超声检查和幽门螺杆菌检测治疗,未发现明显异常。同时,曾某某还称,其原计划去山西做运输煤炭的驾驶员工作也因交通事故而泡汤;其在农村吃了一辈子苦的80岁老母,也因其车祸受伤而难以供养。
综上,曾某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交通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00余万元。其中,他要求占有公交公司51%的股份。
因诉讼标的400万元需交纳约2万元诉讼费,在法院的多次释明下,曾某某最终放弃了对公交公司股份占有,但仍将诉讼标的定为12万余元,其中包括交通费55元、后续医疗费1022.4元、误工费6000元、未能去山西的损失费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6833.5元。
法院裁定>>>
原告仅获赔车祸所导致的相关费用
经审理,龙泉驿区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但就曾某某的损失,法院仅认可了交通费55元,公交公司垫付的事故当天的医疗费159.4元(2011年9月23日垫付的医疗费1334.26元,公交公司提出另行处理),以及参照四川省平均工资计算的误工费961.05元。
上述费用由罐车司机韩某某的保险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曾某某971.05元,公交公司159.4元。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
判决后,曾某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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