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司班车上班途中,颠簸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赔偿按交通事故还是按照工伤来进行?愁坏了不懂法律的受伤者孙华(化名),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近两年的努力,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孙华领到了19万元赔偿款。
2013年7月22日,孙华乘单位班车到郫县某公司上班,因车辆颠簸撞到头部,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因属“单车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仅机动车一方),事故发生后交警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于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不闻不问。面对事故产生的高昂医疗费,原本就不富裕的孙华一家一筹莫展。孙华既不了解相关法律,又没有钱聘请律师。无助之时,她找到了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杜伟承办了此案。
杜伟在向法院起诉的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由于此案属于非典型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情形。通常受到机动车伤害多数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会经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处理。但本案中系单方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又未报案经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比较少见。
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将会给后面的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到工伤认定。为此,杜伟多次和交管部门沟通,交管部门找到肇事车辆的司机黄某和孙华,对当时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反复的调查。最终,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客车司机黄某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4年8月13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孙华获得赔偿金共计10万多元。
随后,杜伟又向成都市温江区(公司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温江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孙华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经反复协商,扣除掉交通事故已经赔偿的部分后,公司愿意再给9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律师说法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补偿?本案反映的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这一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重叠。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争议点。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孙华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后,实行“补差”原则,又获得了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