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成华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及提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了4.19”运砂车侧翻致3死2伤案的肇事司机陈家。成华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家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致三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刑法解释,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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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砂车侧翻埋压路过教练车致3死2伤
事故发生在4月19日下午,彭州男子陈家驾驶川AM8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川U11**重型厢式半挂车,满载碎石由郫县犀浦出发,沿沙西线进城行驶至三环路后,沿三环路行驶至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盛路附近。
16时32分许,陈家驾车沿华盛路行驶至距华盛路与航天路交叉路口约35米处,遇一辆车内载有教练员1名和4名学员,车牌号为川AC985学的教练车,与道路左侧中心绿化带发生碰撞后侧翻,将停在该车处等候放行信号的由王某某驾驶并搭载邓某某、寇某、何某、龙某的川AC985学“桑塔纳”牌教练车相压并掩埋,造成寇某、何某、龙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邓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成华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事故发生后经过对陈家驾驶的车辆进行称重,该车核定载质量为23吨,实际载质量约86.5吨,实际超载近4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陈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件进展>>>
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捕嫌疑人
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2015年4月20日对陈家交通肇事立案侦查并刑拘。4月27日,该案提请成华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此,成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重大影响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指派侦查监督科检察官参与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并到事故现场详细了解案发情况,引导侦查取证,并提出要进行源头治理的检察建议。
经过认真审查及提讯,成华区检察院于4月30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陈家。目前,事故车辆挂靠公司致远物流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也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拘。
成华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家驾驶重型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事故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致三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刑法解释,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逮捕。
司法解释>>>
为什么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成华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犯罪的主观动机上来讲,要求具有犯罪故意,或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陈家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但是车没能停下来,表明他主观上不具备犯罪的故意。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较为严重的罪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但从犯罪手段上讲,要成立此项罪名,必须是已采取了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在危害程度上相当的方法。不管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届都认为应谨慎适用该项罪名,不宜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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